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檢測事中事后管理,切實發揮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安全的保障作用,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職責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檢測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負責本市工程檢測機構在通過能力評估后開展檢測活動的監督執法,重點監管其按能力評估要求實施檢測的情況;并對各區質量監督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指導。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具體實施轄區內工程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二、實施方式
工程檢測機構能力評估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主要通過對檢測機構現場檢測活動實施檢查的方式開展。
1.檢查內容。重點對檢測機構是否按照能力評估的范圍和要求開展檢測業務、檢測報告的真實性,以及是否依據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等方面實施抽查。
2.檢查范圍。具體以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規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實施能力評估事項清單為準(詳見附件)。
3.檢查方式。采用不定期、不通知的突擊檢查形式。
三、工作要求
1.市安質監總站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開展市級抽查。每年抽查的檢測機構數量不應低于已通過能力評估認可的建筑工程檢測機構總數的10%。對在檢查中被公示違規行為或行政處罰的檢測機構,兩年內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2.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年度工程檢測監管計劃,明確檢查范圍、檢查方式、檢查內容及時間安排等情況;
每年抽查的檢測機構數量不應低于轄區內檢測機構(以檢測實驗室所在地為準)數量的35%,原則上做到三年內全覆蓋;轄區內檢測機構少于4家的原則上做到兩年內全覆蓋。
四、違規處理
1.發現檢測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技術標準等情況,將公示其違規行為。
2.對檢測行為不規范、檢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檢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3.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積極推進檢測信息互聯共享,建立健全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和應用機制。定期通報公示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情況,對不符能力評估要求的檢測機構和人員給予懲處,并作為資質管理和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五、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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